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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上家虚开发票了,上游税务稽查局已经发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给了你当地的税务稽查局,但是你与你的上家是有真实业务的,本地的稽查局让你做进项税额转出,补增值税,你表示不服,喊冤,你想维权,但是你没钱,不想交这个钱,也暂时不想与本地的稽查局斗法,本地的稽查局也建议你去让对方撤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你知道,上家的稽查局大概率不会理你,但是没办法,硬着头皮去找开票地的税务稽查局,人家不理你,你被迫到法院起诉了,把对方稽查局给告了,那么开票地的法院会受理吗?一般情况下不会受理的,但是也有特殊的再审案例,说了,要受理,那么由于你起诉的是开票地的税务稽查局,不是让你补税的本地税务稽查局,不需要把税先补了才能诉讼,因为不管是开票地税务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还是《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只是对虚开发票的行为做出的税务处理,上游只是认定了虚开,并没有要求纳税人补税,也没有权利要求纳税人补税,单纯的认定上游虚开不是纳税争议,不需要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纳税人不交钱就可以与税务机关打官司,只要法院认可下游的受票企业与上游税务稽查局认定虚开发票的行为有利害关系就行,有了利害关系就可以受理诉讼,不需要先交钱走复议,再走诉讼了。案例依据(2021)粤行再3号行政裁定书。法院明确说了,上游税务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与下游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下游公司,不需要补税缴纳滞纳金,就可以起诉上游税务稽查局,只是这种案例很少而已,很少,不代表没有。纳税人维权以与本地税务机关沟通为主,实在没办法的,才能考虑找开票地的税务机关。。#税务稽查 #虚开发票 #税务风险防范 #税务稽查应对 #税务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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