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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解读: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是关于诉讼代理授权形式要件和权限范围的核心规定,其要点如下: 一、《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要求》 1.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内容明确性:需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避免代理权争议。 二、《特别授权的范围》 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等),必须获得委托人特别授权。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代理人越权处分当事人核心权益。 三、《特殊情形下的认证要求》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以下任一机构证明: •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无使领馆时,由外交关系第三国使领馆证明后转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4.《特殊情况下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方式》 侨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无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该条款通过规范代理权限,平衡诉讼效率与当事人权益保护。例如,离婚案件中虽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但代理人仍可参与财产分割等非身份关系事项的诉讼。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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