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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解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义务,具体解读如下: 1.《告知形式》 法院可通过书面(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书面形式是原则性要求,口头告知仅适用于特殊情形(如紧急情况或当事人无法接收书面通知)。 2.《告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起诉权、答辩权、举证责任、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等程序性权利,以及违反诉讼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3.《法律意义》 该条款旨在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确保程序公正,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如第八条“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能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可据此申请再审或检察监督。 4.《实践问题》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认定标准模糊,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再审程序中是否适用第129条存在争议,因原审程序与再审程序规则可能不同。 如需进一步了解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形或救济途径,可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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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解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了起诉状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证据和证人信息等。 《起诉状必备内容》 • 原告信息:自然人需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被告信息:需提供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及依据:需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并陈述相关事实和理由。 •证据及证人信息:需列明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其他规定》 •调解优先: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若适宜调解,法院应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的除外。 •法院处理方式: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如属行政诉讼范围、已达成仲裁协议等),法院应分别处理,如告知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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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解读: 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了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主体及非法追债行为的法律责任,核心内容如下: 1.《强制措施的决定权》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实施。 2.《非法追债行为的法律责任》 •若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拘禁或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等方式追索债务,需承担以下责任: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处罚:未构成犯罪的,可予以拘留、罚款。 此条款旨在规范债务追偿行为,禁止以违法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 3.《与其他条款的关联》 第120条与第114条(妨害诉讼行为的处罚)、第115条(虚假诉讼的惩治)共同构成对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体系。例如,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同时触发第120条的强制措施和第115条的驳回诉讼请求及处罚。 该条款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权益的平衡,既赋予法院必要的强制权力,又严格限制其他主体的干预行为。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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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解读: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1.《诉讼费用类型》 当事人需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还需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具有税收性质,其他诉讼费用则属于实际支出费用。 2.《司法救助制度》 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具体情形包括: •免交:适用于残疾人无固定收入、追索赡养费/抚恤金、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 •减交:比例不低于30%,适用于自然灾害致困、优抚对象等情形; •缓交:宽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适用于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等案件。 3.《法律依据与程序》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各地实施细则(如山西省《诉讼费缓减免交实施办法》); •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经济困难证明,经法院“三级审核”机制审批。 4.《实践意义》 该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群体的诉讼权利,2024年全国法院减免诉讼费总额达12.3亿元。典型案例包括退役军人减交50%诉讼费、见义勇为者免交费用等。 注:具体收费标准及申请流程可参考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地方法院操作指南。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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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解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标准为:个人最高十万元,单位五万至一百万元。拘留期限不超过十五日,由法院交公安机关执行,若被拘留人认错改正可提前解除。该条款旨在通过经济处罚和人身强制措施维护司法秩序,2023年修订后提高了罚款上限以应对执行难问题。 需注意,罚款与拘留可单独或合并适用,但对同一行为不得连续处罚。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可能触发该条款,如江西某虚假诉讼案中当事人被顶格罚款并移送刑事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和拘留标准: 1.《罚款金额 》 •个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单位:5万元至100万元 2.《拘留期限》 •最长15日,由公安机关看管 •若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法院可提前解除拘留 该条款适用于扰乱法庭秩序、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害诉讼的行为 。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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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解读: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核心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需事实清楚,责任主体与权利归属清晰,不先予执行将导致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被申请人需具备实际履行裁定的经济或行为能力,否则裁定无法执行。 二、《担保与风险承担》 •担保要求: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提供则驳回申请。 •赔偿责任:若申请人败诉,需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程序救济》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特殊情形限制》 •管辖权未确定时不得先予执行。 •需基本事实清楚且符合“生产生活急需”原则。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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