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4:0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464
00:00 / 01:1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3
00:00 / 00:5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2
00:00 / 01:5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17
00:00 / 03:3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743
00:00 / 11:1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
00:00 / 00:0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19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的应对:消费者的定义 对于市场监督的投诉举报而言,区分消费者的意义在于确定该案件是否由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从而实质上解决此类问题。比如,公司之间签订的业务往来合同,此时一方公司就该合同的纠纷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其处理,对于另一方被举报的公司,则可以采取辨析对方并不属于消费者的定义,从而将该纠纷的解决由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部门转化为法院的司法部门之上。 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实践中常指个人,但是有的省份的地方规定中明确包括单位,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所以处理此类问题时,关键在于纠纷的内容,而非主体,单位可以视为消费者主体。 此外判断是否为消费者,在实践中往往从是否为「个人消费」来判断,在这里,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牟利型的消费,不属于消法所规定的个人消费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存在投诉人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不同投诉人通谋分别消费后分别投诉同一经营者;投诉人恶意制造经营者侵权的虚假事实或者虚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受雇于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诉;投诉人曾因敲诈勒索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和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综合判断是否属于《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公示情形。 以上就是经营者处理此类问题的思路和相关法律依据,供经营者参考。
00:00 / 00:1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00:00 / 01:0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83
市场监管对投诉举报的处理丨市场监督 在实践中,市场监管的执法人员常常因为对于职业索赔人的回复不规范,或者未在有效期内,然后被职业索赔人抓住小辫子,从而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在这里分享一个案例,供执法人员参考: (2025)陕71行终531号: 一、一审法院裁判要点 1. 市监局职权与事项分类:XX区市监局负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杭XX的反映既包含“举报商家违法”的举报内容,也包含“食用牛肉腹泻、维护自身权益”的投诉内容,市监局应按规定分别处理,但其仅认定为举报,未处理投诉内容,存在不当。 2. 举报处理程序合规性:市监局1月11日接线索、当日核查、1月25日审批不予立案、1月30日告知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举报核查、立案期限及告知的要求,举报处理程序无问题。 3. 投诉处理职责缺失: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监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告知,还可组织调解,但市监局未对杭XX的投诉内容作出实质处理,未履行法定职责。 4. 判决结果:责令XX区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杭XX2024年1月11日反映的投诉内容,驳回杭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杭XX负担。 二、二审法院裁判要点 1. 事实与法律适用认定:二审法院确认一审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杭XX基于实际消费进行投诉举报,且市监局对其后续投诉未实质处理。为化解行政争议,一审判决市监局处理投诉内容合理合法。 2. 驳回上诉人理由:XX区市监局上诉称“杭XX反映无投诉内容”“后续投诉已处理”“杭XX无原告资格”,但二审法院认为,杭XX的诉求包含投诉内容,市监局未举证证明已处理投诉,且杭XX作为消费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资格,故上诉理由不成立。 3. 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西安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00:00 / 00:1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00:00 / 00:2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