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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56条|解读: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对监察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履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一、《监察人员的法定义务》 1.《守法与职业道德》 监察人员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体现执法者先守法的原则。具体要求包括: •忠于职守:以高度责任感完成本职工作,坚守岗位职责; •秉公执法: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杜绝徇私枉法; •清正廉洁: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保持职务纯洁性; •保守秘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维护国家及工作秘密。 2.《政治与业务能力》 监察人员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包括坚定政治立场、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同时需熟悉监察业务,掌握法律政策运用及调查取证等专业技能。 二、《监督与履职保障》 本条强调监察人员需“自觉接受监督”,体现权责对等原则。监察机关通过内部专门监督机构强化对监察人员的履职监督,确保队伍“忠诚、干净、担当”。此外,《监察官法》第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监察官的任职条件,如学历要求、专业能力等。 本条规定旨在规范监察人员行为,推动其高效履职,同时呼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法律科普 #监察法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普法宣传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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