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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节能审查手续过程中,需进行节能整改的情形主要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9月1日施行)及地方实施细则,结合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碳排放等多维度审查结果确定。以下是需整改的典型情形及具体要求: 一、能源消费与能效水平不达标 1.能源消费量突破控制指标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或未落实能耗替代方案(如未按要求削减其他项目能耗以平衡新增用能)。例如,某项目原批复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实际测算达5600吨,需重新核算并提出替代方案。 2.能效水平低于强制标准 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未达到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如电机能效低于GB18613-2020二级),或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行业限额标准(如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100千克标准煤/吨)。国家发改委明确要求,重点用能设备必须达到节能水平,优先选用能效先进的设备。 3.能源利用效率低下 项目工艺设计或设备选型未充分考虑节能优化,如余热余压未回收利用、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足(未达到GB17167标准三级要求),或未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例如,某化工项目未设计废气余热发电系统,导致能源利用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二、碳排放评价不达标 1.碳排放总量或强度超标 项目碳排放总量超过区域碳预算,或单位产品碳排放高于行业先进值。例如,数据中心项目PUE(电能利用效率)超过1.25(国家枢纽节点要求1.2以下),需优化制冷系统或增加绿电使用。 2.降碳措施不合理或未落实 未制定可行的减碳方案(如未采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未实施碳捕集技术),或降碳措施的技术经济论证不充分。例如,某钢铁项目未规划电炉短流程改造,导致碳排放强度高于标杆水平。 3.影响区域碳达峰目标 项目碳排放可能导致所在地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无法完成,或未通过区域碳平衡分析。例如,在碳排放指标滞后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需提供额外的碳抵消方案。 三、建设方案与审查要求不符 1.项目内容重大变动未申请变更 建设地点、生产工艺、主要用能设备等发生重大调整,或新增能源消费种类,未重新提交节能审查。例如,某项目原计划使用天然气,实际改用煤炭且年消费量超1000吨,需重新申请审查。 2.未落实区域节能审查要求 位于实施区域能评的园区内,项目未满足区域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或未执行告知承诺制中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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