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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如何判罚?   安徽R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马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因公司急需周转资金,马某与蔡某杰(另案处理)、陈某敏等人商议,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寻找投资者。在未经证券部门批准且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蔡某杰控制的股权投资公司与R公司签订了《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以每股7.8元价格对外转让R公司股票,其中R公司实际每股获得3.4元,其他4.4元由股权投资公司占有。为获取投资者信任,马某制作并披露R公司虚假财务报表,自买自卖公司股票虚抬股价,出资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并承诺三年内R公司将在主板上市并实现“翻番式”收益,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以10%年利率进行回购。在未实际转让R公司股权的前提下,马某与投资者签订所谓的“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协议,假借增资扩股、转让股票的名义向1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1910余万元,部分资金用于R公司经营活动。   2018年4月,马某在R公司已停工停产、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以上述方式,伙同罗某等人以每股13元的价格向4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9900万余元。截至案发,未兑付数额共计1亿余元。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2018年4月以后,在R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马某仍然继续通过虚假宣传向社会公众骗取投资款,属于使用诈骗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非法集资,2018年4月后的非法集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2023年10月24日)#上海刑事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上海刑事律师收费标准#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上海刑事律师推荐#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刑事律师24小时免费咨询#取保候审#法律咨询#上海律师#律师会见#法律科普#缓刑律师#无罪辩护#认罪认罚#上海刑事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上海刑事律师收费标准#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上海刑事律师推荐#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刑事律师免费咨询#取保候审#法律咨询#上海律师#律师会见#法律科普#缓刑律师#无罪辩护#认罪认罚#刑事辩护 #法律咨询 #法律科普 #经验分享 #独立观察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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