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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提前到校打架受伤,学校被判不担责!法官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一个发生在早自习前的案例,判决结果却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学校规定8点早读,允许学生7点半到校。但李同学和王同学到得更早,并在教室里因口角扭打起来,导致王同学重伤,构成九级伤残。 事发后,王同学的家长将李同学和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21万元。 但法院最终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学校无需负责?法院的核心观点非常明确: 1. 规定合理:允许学生适当提前到校,是学校提供的合理便利; 2. 责任有限:不能苛求学校对校园实施“无死角、全天候”的监控; 3. 处置得当: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介入并送医,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那么,责任由谁承担? · 李同学因言语挑衅引发冲突,承担主要责任,其监护人赔偿14万元; · 王同学因动手推人导致冲突升级,自身也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这个判决的法律依据是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需要担责。 这个案例清晰地划定了校园安全责任的边界: ✅它打破了“孩子只要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得赔”的思维定式。 ✅它提醒所有家长,家庭教育与行为规范同样至关重要。 ✅它让学校能够更清晰地履行管理职责,避免承担不合理的无限责任。 如果您需要“学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等相关资料,欢迎留言索取。 关注我,用法律守护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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