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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先生勇救落水女 农夫与蛇? ——高生救人的法与德 运河之畔有高生者,遇落水女,奋身相救于湍流。后传影于网,反遭举报,涉侵像权。有人叹曰:此举必使施救者蒙尘、旁观者寒心。 夫救援之际,身体接触乃势所必然。若被救者诬接触为侵,则犹责医者望闻问切为逾矩,天下救死扶伤之风必堕。昔子路受牛,孔子嘉之;子贡让金,圣人非之。盖施救者不可挟恩求报,被救者亦不可因私废义,此乃礼法相济之道也。 今法律明定肖像之权,实为护人尊严。然《礼记》有言:“礼者,理也。”法律之设,本在彰明公道,非为阻人行善。昔齐桓公赦管仲之仇,汉高祖封雍齿之怨,皆明法理之外,尤需情义相济。 故,当时之事,其理有三不可紊:一曰施救之德不可没。高生跃入急流,非为利也,纯出仁心。纵传影有失,其志可嘉,其行可佩;二曰被救者之私不可侵。女子落水,本属窘迫之事,不愿人知,情有可原。然举报告官之前,宜先通音问,方合“仁者爱人”之义;三曰记录之权不可滥。施救者若欲传影,当隐其容貌,彰其精神,使善举得传而不伤他人之私。 嗟乎!法理如钢,无柔不立;仁德若水,无器不成。 昔郑子产铸刑书,叔向谏曰:“严法之弊,恐失仁心。”今观此事,岂非明证?若人人执律条以相责,则见孺子入井,孰敢援手?惟愿世人能执中而处,施救者当存仁心而不越矩,被救者当怀感恩而不苛责。则使义举得彰,私权得护,法理不致冰冷,仁德不致空悬,方为要义。 #高先生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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