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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会注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运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实务中,保险公司就是会核查被保险人是否有《道路运输许可证》。 那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其实是有待商榷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只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机动车驾驶证才是对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能力的认定;其次,保险合同中该条款未表述详细,到底是需要取得何种许可证或必备证件并不明确。即使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投保人也未必清楚并认同,事实上保险公司是为了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第三,驾驶员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只是相关行政部门对行业进行管理的规定,而非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即使违反了行政法上的相关规定,也应当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会显著增加承保车辆的营运风险,从而增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使用的2020年版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已将该条款删除了,但是在一些其他的商业险中,比如意外险,仍然会有部分保险公司保留该条款。#律师#保险#交通事故#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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