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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执法现状 目前市场监督执法对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性会依据现有的「特殊食品」进行认定,什么意思?举例说一下: 市监总局办公厅发布的《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中就指出:「应注意与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概念进行区分,对其中不同的范围界定以法律规定为准。」 原因就在于现有的法律分类方式已经发生了改变,现在特殊食品分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而原来的分类方式,例如:GB 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标签》第2.1条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所包含的食品类别见附录A”,附录A 包含了四类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也就是说,现在对于执法实践而言,「特殊膳食用食品」并非是一个合规的法律概念,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如果上述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中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其中之一,在执法实践中会定性为普通食品。 对于特殊食品的查询,可通过市场监督总局的「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 这个问题是目前实践中一些食品行业经营者比较关注的问题,经营者可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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