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2年前
孳,汉语二级字, [3]  读作孳(zī),部首为子,笔画为12画,本义指繁殖,生息。孳 zī [动] (1) (形声。从子,兹声。子,小孩子,是生殖的结果。本义:繁殖,生息) (2) 同本义 [multiply] 孳,汲汲生也。——《说文》 孳,蕃也。——《声类》 鸟兽孳尾。——《书·尧典》。传:“乳化曰孳。” 其民孳阜无数。——《列子·汤问》 (3) 又如:孳生(繁殖);孳尾(动物交配繁殖);孳牧(繁殖牧养);孳息(繁殖);孳孕(生育);孳植(滋生);孳蕃(滋生蕃衍) (4) 形∶通“孜”。勤勉不怠 孳孳为善者。——《孟子》 予思日孳孳。——《史记·夏本纪》 尚复孳孳得民和。——《汉书·萧何传》 此士所以日夜孳孳。——《汉书·东方朔传》 公孙丑曰:“道则高矣,美矣,宜若登天然,似不可及也。何不使彼为可几及而日孳孳也?”——《孟子·尽心》 又如:孳孳(通“孜孜”) (5) 通“滋”。增长[increase] 以其有传类番孳之祥。——《周礼·天官·内宰》注 孳荫万物。——《汉书·律历志上》 孳货盐田。——鲍照《芜城赋》 孳乳 zīrǔ [multiply] 繁殖,泛指派生 孳生 zīshēng [multiply;breed] 繁殖;滋生 子者,孳也。谓阳气至此更孳生也。——《晋书·乐志上》 孳孳 zīzī 勤勉的;孜孜 予,汉语常用字[1],读作yú、yǔ或 zhù,最早见于战国文字[2],其本义是使别人得到,即《说文解字》所谓的“推予也”,由此引申出赞许、在等含义。 嗍(suō)是一个汉语汉字,部首为口,部外笔画为10画,总笔画为13画suō 用唇舌裹食,吮吸:小孩子生下来就会~奶。 又如:~民髓(吮吸民髓);拿根冰棍慢慢~。 笔画数:13,部首:口 [1]  赣方言:soe6,嗍螺(soe6loe)、嗍骨髓(soe6gwɛt4xi)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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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律说法10月前
财产刑的执行 执行主体:一审法院 执行对象:罚金、没收、追缴 罚金:可一次可分期,交够为止 没收:判决生效,立即执行 追缴:一追到底,包含孳生物 顺序:医、赔、债、罚、没 终结:人死、财空、撤销裁判 《刑诉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刑诉解释》  第五百二十一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中下列判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涉财产的判项。 第五百二十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第五百二十五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第五百二十七条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百二十九条 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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