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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3条|解读: 第四十三条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了政务处分程序中的权利保障机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要点: 1.事前告知义务: 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前,需向被调查人告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处分的依据,确保程序透明。 2.申辩权保障: 被调查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监察机关需对其提出的理由、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若申辩内容成立,必须采纳。 3.禁止加重处分: 法律明确禁止因被调查人申辩而加重处分,体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该条款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体公正,既强化了监察机关的调查规范性,也防止了权力滥用,与《政务处分法》第四条“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相呼应。实践中,若监察机关违反此程序,被处分人可依据第五十六条申请复审、复核。 #法律 #党纪国法 #公务员政务处分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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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解读: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3条构建了独任制与合议制动态转换的司法程序机制,其核心规则与法理逻辑可归纳如下: 一、《法院依职权转换的启动条件》 当案件审理中出现以下情形时,法院应主动裁定转为合议庭审理: 1.案情复杂性:如证据材料纷繁复杂或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争议; 2.程序障碍:例如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等特殊程序需求; 3.社会影响:案件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关注或示范效应。 二、《当事人异议权的行使与审查》 1.异议提出:当事人认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时,可随时提出书面异议; 2.审查标准:法院需重点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独任审理范围; 3.救济途径: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可通过上诉程序寻求救济。 三、《制度价值与司法实践》 该条款通过"双轨驱动"机制实现: •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对审判组织形式的参与权; •诉讼经济:对简单案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动态平衡:如丰都法院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即通过独任审理提升效率。 (注:司法实践中需注意2022年民诉法修订后,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适用范围已扩大) 该条款旨在保障审判程序的公正性,避免独任审理可能导致的审判权滥用或裁判偏差,同时赋予当事人监督权。 #民事诉讼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普法宣传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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