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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责任到底该怎么分?学校要承担多少?孩子自己又要承担多少?今天我们用三分钟讲清楚,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解答:第一,责任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二,《民法典》三条关键条款如何解读?第三,实际操作中,责任到底怎么判断? 首先,关于责任判定的依据,主要来自两个文件:一个是《民法典》中三条直接相关的规定,另一个是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我们重点来看《民法典》的三条规定: 第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针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下的孩子。如果他们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机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简单说,就是“先推定学校有责,学校想免责就得自己举证”。因为年龄小的孩子更需要周全的照看,所以法律对学校的要求也更严格。 第二条,第一千二百条,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到18周岁的学生。他们在学校受伤,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有过错才担责”。虽然原则上由家长来举证学校有过错,但在实践中,往往也需要学校主动证明自己已经尽责。 第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讲的是如果学生被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弄伤,比如校外人员闯入造成伤害,那么侵权责任应由这个第三人来承担。但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比如门禁不严、安保缺位,则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赔偿后,还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总结一下:8岁以下孩子受伤,默认学校有责;8岁以上孩子受伤,要看学校有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被校外人员伤害,先找第三人,学校失职再承担补充责任。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判断学校是否要负责,主要看两个环节:一是事前防范,二是事后处置。 事前防范主要看三点: 1. 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安全教育,不能流于形式; 2. 校舍、设施、校车等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3. 教师是否尽到了必要的看护义务。注意,不同年龄段看护标准不同:幼儿园需要全程看护,中小学课间不一定要求老师时刻在场,但危险行为必须及时制止。 事后处置则强调“及时”二字:第一时间救治、送医、联系家长、上报学校。处置得当,就可能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作为学校管理者,如果遇到学生意外伤害,一方面要及时依法处置,另一方面也要尽快咨询法律专家,明确责任边界。更重要的是,平时就要把安全教育、设施维护、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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