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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解读: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2条(原第237条)规定了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规则,其核心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法律适用原则: 1.国内法优先:需首先适用中国相关法律,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2.国际条约补充:若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国内法存在差异,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豁免权的主体范围: 包括以下三类主体: •外国人:主要指外交代表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非中国籍); •外国组织:如外国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 三、例外情形: 豁免权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明确放弃豁免:相关主体通过外交渠道或书面声明放弃豁免权; 2.私人事务纠纷:与外交公务无关的民事行为(如个人合同纠纷)。 四、程序要求: •管辖限制:需通过外交部或上级法院协调管辖; •语言要求:法院使用中文审理,当事人可申请翻译(费用自理)。 该条款体现了国际法中的对等原则,既保障外交职能的履行,也通过例外规定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普法小剧场 #普法正能量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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