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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解读: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具体情形和程序要求,其核心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 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 包括在犯罪事实未被发现、被调查人身份未明确或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以及因客观原因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等情形。但投案后逃跑的,不认定为自动投案。 2.配合调查与如实供述: 被调查人需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案件还需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3.积极退赃减损: 通过退赃减少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体现悔罪态度。 4.重大立功或国家利益情形: 如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提供关键线索,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 二、《程序要求》 •集体决策与上级批准:需经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与刑事诉讼衔接:该条款与《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衔接,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三、《立法目的》 通过鼓励被调查人配合调查,提高反腐败效率,同时保障程序公正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实务操作,可参考相关权威解读视频资源。 #法律科普 #监察法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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