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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解读: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明确了诉讼文书在受送达人拒收时的替代送达规则,具体解读如下: 1.《见证送达程序》 当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时,送达人可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事由、日期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将文书留置住所即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的简化形式》 也可不经见证程序,直接通过拍照、录像记录留置过程,同样产生送达效力。 3.《法律效力》 两种方式均以文书留置住所之日为送达日期,确保诉讼程序不被恶意拖延。 4.《与其他送达方式的衔接》 若直接送达困难,还可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邮寄送达,或根据受送达人身份(如军人、被监禁者)通过特定机关转交。 该条款通过灵活的程序设计,平衡了送达效率与当事人权利保障。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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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解读: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针对军人受送达人的特殊送达方式,具体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条文内容》 第九十二条明确: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该条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需满足以下要件: 1.适用对象:仅限现役军人,不包括退役军人或其他军事人员; 2.转交主体:必须通过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团以下单位或其他机关(如后勤部门)无权执行; 3.送达效力: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实际送达日期。 二、《立法目的》 该规定主要基于军队管理的特殊性: •流动性强:军人常因任务调动导致住址不稳定,直接送达困难; •保密要求:通过政治机关转交可确保文书传递的规范性,避免涉密信息泄露。 三、《实务要点》 1.与其他送达方式的衔接:若军人同时存在其他送达情形(如被监禁),需优先适用监所转交规定; 2.例外情形:若受送达人非现役军人(如文职雇员),则不适用本条,应采用普通送达方式。 四、《相关条款》 公告送达:若通过政治机关转交仍无法完成送达,可适用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公告期60日); 转交时限:政治机关收到文书后需立即转交,不得延误。 该条款规定,当诉讼文书需送达军人时,法院应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而非直接送达。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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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解读: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电子送达的具体规则,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 1.自愿同意原则:电子送达需以受送达人明确同意为前提,体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 2.适用范围扩展:修改后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突破此前限制。 二、《操作规范与权利保障》 •纸质文书补充权: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裁判文书,受送达人可要求法院提供纸质版本。 •送达日期认定:以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准,若系统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受送达人证明的日期为准。 三、《制度价值》 该条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司法效率,降低送达成本,同时保障当事人对诉讼文书的知情权和实体权利。实践中,法院需通过送达地址确认书、系统记录等方式固定同意证据。 如需进一步了解电子送达的具体操作流程或典型案例,可参考相关法院的指导意见。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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