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1:2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375
00:00 / 01:4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18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解读: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党组织对涉嫌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标准,其核心内容与适用情形如下: 该条款针对党员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七类职务犯罪行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规定必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其立法目的在于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纪律审查力度,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 •以刑法规定为基准,但党纪处分不以司法判决为前提。即使司法机关尚未作出最终裁决(包括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或已过追诉时效),党组织仍可依据审查结果直接给予处分。 《重点打击的七类行为》 •条款特别列举的七类行为均属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范畴,主要针对公职人员中的党员群体,突出反腐败斗争重点领域。 •从重情形:若党员行为同时构成犯罪且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如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则上应开除党籍。 •从轻例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保留留党察看处分,但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时,需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与司法程序衔接。若后续司法结论改变原处分事实,党组织应重新调整处理结果。这一“先处后移”机制体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机融合。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实施细则,可参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权威解读。 #党纪处分条例 #党纪国法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普法正能量 #党旗照我去奋斗
00:00 / 02:3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
00:00 / 01:4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00:00 / 01:3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00:00 / 00:4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861
00:00 / 00:3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70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2条|解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违规占用公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违规占用公物的行为类型》 1.长期个人使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且情节较重。例如长期借用单位车辆、办公设备等价值较大的财物,调离后仍不归还。 2.营利活动:占用公物进行经营、投资等营利活动,或借给他人用于营利。例如将公车用于私人运输业务、将办公场所出租获利等。 3.象征性支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占用公物,变相侵占公共资源。 二、《处分标准》 •超六个月个人使用:情节较重者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严重者撤销党内职务。 •营利活动:警告或严重警告起步;情节较重者可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情节严重者开除党籍。 •借他人营利:按营利活动条款处理。 三、《关键概念界定》 •“公物”范围:包括动产(车辆、设备等)和不动产(房产、场地等)。 •“利用职权”:含直接职权及隶属、制约关系中的间接影响力。 •“归个人使用”:涵盖本人、亲属及其他特定人员使用。 四、《典型案例》 中国工商银行某干部侯进喜因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此类行为不仅侵犯公物使用权,还可能构成贪污或职务侵占罪。 #党旗照我去奋斗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普法宣传 #法律
00:00 / 02:4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0条|解读: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130条明确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核心处分情形: 1.失职渎职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因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导致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造成重大损失,则升级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2.“新官不理旧账”问题: 针对到任前已存在的职责范围内问题,若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并造成严重损害或不良影响的,适用上述同等处分规定。 二、修订亮点: •强化责任担当:新增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行为的处分条款(第131条),明确临阵退缩的后果。 •纠治形式主义:第132条列举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具体表现(如机械执行、过度留痕等),并规定相应处分。 三、实践意义: 该条款旨在督促党员干部主动履职,避免“不作为”或“乱作为”,尤其强调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追溯,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要求。 #党旗照我去奋斗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普法宣传 #法律
00:00 / 02:2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00:00 / 01:1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00:00 / 01:4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2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深度解读: 一、条款核心定位: 第132条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明确将“空喊口号”“文山会海”“过度留痕”等脱离实际的行为纳入纪律处分范畴,体现党中央以刚性纪律整治作风顽疾的坚定决心。 二、六类行为的具体表现与危害: 1.舆论造势、浮于表面(第1项) •表现:追求“政绩秀”,重宣传轻实效。 •危害:浪费公共资源,损害政府公信力。 2.会议文件空转(第2项) •表现:以会议落实会议,文件层层转发却无实质行动。 •危害:导致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堵塞。 3.脱离实际的决策(第3项) •表现:调研走过场,决策“拍脑袋”,执行机械化。 •危害:可能引发重大工作失误或群众利益受损。 4.违反精文减会规定(第4项) •表现:变相增加发文、开会数量。 •危害:挤占基层干部抓落实的时间精力。 5.督查考核过度留痕(第5项) •表现:要求事事留痕、层层加码。 •危害:催生“痕迹主义”,加重基层负担。 6.其他形式主义行为(第6项) •表现:兜底条款,涵盖未列明的类似问题。 三、处分梯度的逻辑依据: •警告/严重警告:适用于造成“严重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初犯或情节较轻者。 •撤销职务/留党察看:针对“情节较重”的,如反复违规或导致较大损失。 •开除党籍:适用于“情节严重”的,如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 四、实践意义与执行要点: 1.精准识别:需结合具体案例判断行为是否“造成严重损害”,避免泛化。 2.责任区分:明确“直接责任者”与“领导责任者”,防止责任转嫁。 3.标本兼治:通过纪律处分倒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从源头减少形式主义。 五、典型案例参考: •某县县委书记为应付检查,要求基层干部连夜补写会议记录,最终因“过度留痕”被留党察看。 •某市卫健局以文件落实防疫部署,导致防控措施滞后,相关领导被撤销党内职务。 总结第132条既是纪律“高压线”,也是作风“风向标”,其执行需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党员干部真抓实干。 #党旗照我去奋斗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普法宣传 #法律
00:00 / 04:1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00:00 / 01:3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98
00:00 / 01:2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