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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申领对象1.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下列人员不包括在补贴范围之内:(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2)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为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的人员;(3)无正规就业挂靠单位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申领条件申领对象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对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补贴可申领至灵活就业终止当月。(三)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00元进行补贴。所需资金从县(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补贴期限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申请材料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见附件4)(六)申领程序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年发放。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至缴纳社保所在地(市本级缴纳社保人员至户籍地、常住地)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现场申请。2.审核。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补贴资金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对拟发放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核存疑的,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3.发放。审批通过后,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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