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2月前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该条规定明确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主体的多数性、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以及民事责任的连带性 。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他人损害时,所有参与侵权的人都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向其中任何一个或多个侵权人请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明确了教唆、帮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教唆行为是指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他人从事侵权行为;帮助行为是指给予他人以帮助,如提供工具或者指导方法,以便使他人易于实施侵权行为。如果教唆、帮助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者、帮助者与行为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教唆、帮助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者、帮助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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