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7月发布7号公告,《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面解读要点: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减轻纳税人预缴环节的资金负担。 二、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 三、优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一)删除了“预缴方式“和“企业类型” (二)更改附报事项项目。把“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中“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更换为“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三)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四)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五)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六)是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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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附报职工薪酬四点提示 根据税务总局2025 年第 17 号公告,推出了全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 类)》,该表将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在企业预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正式启用。新申报表的附报事项第 1 项,要求企业分别填报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与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关于职工薪酬的附报填写,有四个注意点: 第一点就是关于填写口径。“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与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均是会计核算口径。“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但是按照会计口径下,两者包含的内容并不相同,其中“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其取数口径是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即只是应付职工薪酬二级科目工资薪金的借方累计数。 #季度预缴 #职工薪酬 #林良典 #欧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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