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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它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实现了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 其核心内涵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具体来说,就是在党内或国家治理中,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各级组织和党员、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同时,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正确集中,形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确保决策的有效执行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 在实践中,民主集中制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党的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既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又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这一制度既避免了无政府主义的涣散低效,又防止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弊端,能够在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民主集中制#民主#科普 #热门@DOU+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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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解读: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是规范党员干部廉洁纪律的重要条款,其核心在于明确权力行使的边界,严惩通过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以下为具体解读: 一、条款主旨 该条款强调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反对特权思想和滥用职权行为。权力本质属于人民,只能用于为民谋利,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均违反党的宗旨。 二、违纪行为界定 1.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时,若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即构成违纪。需注意: •若党员干部对收受行为知情且未纠正,则涉嫌受贿犯罪。 •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分为警告至开除党籍。 2.特权现象禁止 条款明确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要求党员干部管好身边人,防止亲属利用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 三、典型案例与警示 •权权交易:相互为对方特定关系人谋利,即使未直接收受财物,仍构成违纪。 •纵容默许:如亲属“吃空饷”或超标准领薪,党员干部未纠正的需承担纪律责任。 四、纪律要求与教育 各级党委需将《条例》纳入培训必修课,强化纪律意识。监督执纪中需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既从严查处违纪行为,又鼓励担当作为。 该条款通过刚性约束,确保权力始终服务于党和人民利益,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普法小剧场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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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7条|解读: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对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基本释义 1.表决权:指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规定参加表决并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 2.选举权:包括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更换候选人、自主选择或另选他人的权利。 3.被选举权:指党员经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或当选的权利。 二、处分情形 1.一般侵犯行为: •情节较重: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示例:故意不通知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重要会议等。 2.恶劣手段妨害权利: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干扰党员自主行使权利的,直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三、典型案例 •非组织活动:如组织、怂恿他人违背组织原则投票表决,破坏选举制度。 •打击报复:对批评、检举人进行压制或泄露材料,从重或加重处分。 四、纪律要求 党组织需保障党员权利,党员应正确行使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破坏选举、表决程序。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普法小剧场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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