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残疾证,不能证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只有残疾证,不能证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一般而言,残疾证本身只能证明身体在肢体或者智力方面有一定障碍,如果这种残疾程度比较严重,可以说明缺乏劳动能力的可能性比较大,而是否没有生活来源则涉及的因素比较多。所以,对于持有残疾证的继承人,在判断其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关于遗嘱必留份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这是关于遗产债务清偿必留份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方面,法律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因为这关乎继承人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这是生存利益优先价值取向的充分体现。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无论是肢体残疾还是智力残疾,一般无法仅仅凭残疾证就能证明的。但是,对于残疾程度比较严重,比如四肢全部残缺、智力残疾等级很高,这种已经明显可以得出不可能具备劳动能力的,则可以直接认定属于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在有没有生活来源方面,关键在于现有的生活来源是否能够达到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也就是,需要综合审查残疾继承人自己的收入标准、有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及扶养能力等因素。#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 #民法典解读 #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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