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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证据证明因受胁迫而出具借条借款关系该咋办? 无直接证据证明因受胁迫而出具借条借款关系该咋办? 概述: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当事人出具借条行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应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 案情简介:胡某向董某出具5万元借条并称如双方结婚,则“此借款作废”。胡某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董某携带敌敌畏要求与胡某结婚并发生冲突、在派出所处理过情形。 法院认为:①债发生的根据是按法律规定能引起债的发生的客观事实,只有存在债的发生根据时债才会发生,不存在债的发生根据亦就不发生债。因此,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的发生根据,是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的关键,只有查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的发生根据,才能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本案中,从董某提供的证据所载内容看,该份证据只是形式上证明存在借款,而此借款作废的批注则清楚表明借款事实未发生,如债发生的客观事实借款这一行为存在,即便双方领取结婚证所产生的债的消灭亦只能是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不能是借款作废。与之结婚,借款作废不是引起债终止法定原因,即言该笔债所产生根据即履行给付借款这一行为,在打借条时并未发生。②从胡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看,胡某与董某之间矛盾激化,董某并存在一定过激要挟行为,此事虽经派出所处理但未有结果,次日双方为此事进一步协商,胡某向董某出具附条件借条,且出具借条后,及时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上述行为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并未发生但所有间接证据之间均能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证明事件的来龙去脉,符合常理,足以证实胡某向董某出具借条行为,系在双方发生不正当关系后产生矛盾,董某以对自身及胡某亲友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相要挟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思所为,双方并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且借条内容以胡某是否与董某结婚作为借款是否存在条件,违反了社会公德,故胡某向董某出具借条行为无效。判决驳回董某诉请。 实务要点: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并未发生,但所有间接证据之间均能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出具借条行为,系违背其真实意思所为的,应认定双方并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 案例索引: 江苏连云港中院(2002)民一终字946号“董某与胡某借款纠纷案” #民间借贷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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