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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关于对中国海事、物流及造船业301调查措施,自2025年10月14日起,将对中国企业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中国籍船舶及中国造船舶加收港口服务费,严重违背了国际贸易相关原则和中美海运协定,对中美间海运贸易造成严重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自2025年10月14日起,对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船舶、运营的船舶、直接或间接持有25%及以上股权的企业、其他组织拥有或运营的船舶,悬挂美国旗的船舶,在美国建造的船舶,由船舶挂靠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上述船舶,按航次计收船舶特别港务费,分阶段实施,具体收取标准如下(不足1净吨的按1净吨计): 第一阶段,自2025年10月14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400元人民币计收; 第二阶段,自2026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640元人民币计收; 第三阶段,自2027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880元人民币计收; 第四阶段,自2028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1120元人民币计收。 二、船舶在同一航次挂靠多个中国港口的,仅在首个挂靠港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后续的挂靠港不再收取。同一艘船舶,一年内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不超过5个航次。 三、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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