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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火的“Labubu拉布布”和“Farmer Bob”等品牌,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起诉。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两个核心罪名: 1️⃣ 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检察机关会重点审查两点: •是否构成“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刑事立案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像本案中“未上色的白坯”——在司法实务中已被认定为具有美术作品特征,只要结构、比例、造型实质性相似,就可能构成复制行为。 也就是说,哪怕你只是在半成品上上色销售,也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在我办理大量知产犯罪实务中,我介入后重点一般放在以下几方面: 1️⃣ 主观故意的审查 是否明知涉案白坯或产品属于侵权作品?是否通过正规渠道购入?是否存在版权授权误区?这直接关系到是否属于明知,能否从无罪或情节显著轻微的角度辩护。 2️⃣ 行为性质区分 仅限于代加工、代喷涂、运输或销售等从属环节的人员,可以主张系从犯或帮助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3️⃣ 非法经营额的审计认定 很多案件中,涉案金额被“一刀切”认定。律师应要求区分不同渠道、不同产品的经营额,避免数额虚高导致量刑畸重。 4️⃣ 退赃退赔、谅解及公益修复措施 积极退赔、主动召回侵权产品、公开道歉等补救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都能显著减轻处罚。 #labubu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侵犯著作权罪 #盲盒 #上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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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司(凯美昂公司)接到大量消费者反馈与举报,发现在“某多多”平台上,有不法商家未经我司任何形式的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仿冒“凯美昂”品牌的假冒伪劣产品。这些商家通过仿冒我司产品包装、盗用品牌标识等方式混淆视听,其售卖的产品不仅在材质、膏体上与正品严重不符,更因不明内容物让消费者食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权益乃至健康造成损害。 我们一直也在积极处理,但是对方利用多家公司开设多个店铺,单个店铺售卖金额没有达到立案要求,所以仍在跟对方监管部门沟通,一开始对方下架了,过了一段时间又私自上架。 我司在此郑重声明:截至目前,我司在“某多多”平台除了“凯美昂滋补养生”店铺,其他未开设也未授权任何商家在该平台销售“凯美昂”品牌产品。我司已启动司法取证程序,正与平台及不法商家进行交涉,要求其立即下架所有假冒产品并封禁相关侵权店铺,同时将联合执法部门对制假售假商家展开全面清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绝不姑息任何侵权行为。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特此提醒:请务必通过我司正规渠道购买“凯美昂”正品,并通过产品防伪标识验证真伪。 欢迎消费者及社会各界通过我司客服举报假冒侵权线索,共同抵制制假售假行为,维护自身权益与健康市场环境。#某多多 #制假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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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跨境保健品全球购入驻新规全面解析:三阶段政策升级与应对策略 2025年4月,央视曝光“海外品牌国内代工”行业乱象,部分宣称“原装进口”的保健品实为国内生产,通过虚假材料伪装海外身份。该事件直接引发监管全面收紧,全球购及各平台入驻门槛显著提升。招商规则在5月、6月、9月经历三个关键阶段的升级,商家需精准把握政策脉络,及时调整运营策略。 一、三阶段政策升级路径:从材料补充到全链路核验 ▎ 5月升级:新增“海外实体销售实景视频”要求 核心内容:入驻需提交海外药店、商超等实体渠道的“一镜到底”实拍视频 视频必备三要素: ✅ 店铺外景(清晰展示海外实体经营环境) ✅ 产品陈列(证明商品在该渠道实际销售) ✅ 价格标签(标注当地货币售价,确保真实性) 监管目的:从源头杜绝“虚构海外品牌”行为,确保产品在海外具备真实销售基础 ▎ 6月升级:商标准入收紧,仅认可R标 规则变化: 全面取消TM标准入资格,必须提供R标(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注册地必须与产品原产地保持一致 典型案例:宣称“美国进口”的保健品,商标必须在美国注册 监管效果:彻底封堵“国内注册商标、冒充海外品牌”的违规路径 ▎ 9月升级:实施“原产地+销售”双证明制度 最严调整:入驻需额外提交两类关键证明文件 具体包括: 🔸 生产国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由海关、商会等权威机构签发) 🔸 海外真实销售记录(近180天电商平台订单截图或线下门店销售凭证) 运营模式变革: 取消“先开店、后生产”模式 必须先完成海外生产、获取双证明后方可申请入驻 我们是自有美国保健品工厂,在美国完成了FDA备案和 cGMP认证,在中国海关总署的企业在华注册认证备案。找我们美国工厂OEM代工保健品的客户,可享受免费增值服务,如随货标配美国原产地证明、自由销售证明、 FDA标签合规审核、商品保税入仓、配合天猫国际验厂下店、抖音全球购线下实体店销售视频、Amazon\Tiktok保健品上架卡点等。 这样商家只需关注自己熟悉的商品营销,对于开店、生产、资质、入仓全部无需操心,我们全部为客户一站式完成! 收藏加关注,可在主页找到我们联系方式! #跨境保健品 #进口保健品 #保健品供应链 #保健品工厂 #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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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被职业打假索赔的案例(25年) (2024)桂0881民初5017号: 一、原告主张与事实 1. 交易经过:2024年8月,张某通过微信向黄某购买8袋“某浓香风味速溶咖啡”,支付2924元。食用后出现心慌、头晕等不适,自行检测发现含西布曲明(国家禁止添加物质)。 2. 诉讼请求:要求黄某退还货款2924元,并按十倍赔偿29240元。 二、被告抗辩 1. 主体不适格:黄某称仅为代购,由朋友发货,未实际经营。 2. 证据不足:张某自行检测结果不可信,需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 3. 职业打假质疑:张某多次提起类似诉讼,购买目的非生活消费,而是索赔。 三、法院认定事实 1. 合同关系成立:张某向黄某付款购买咖啡,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2. 产品问题:涉案咖啡含西布曲明,外包装无标签、生产日期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原告背景:张某截至2024年12月已提起20件类似诉讼,包括多地产品责任纠纷,被认定为“明知不符合标准仍购买”。 四、判决理由及结果 1. 货款退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张某退还货款2924元。 2. 惩罚性赔偿: - 依据《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张某多次诉讼行为表明其“明知不符合标准”,购买数量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求。 - 酌情支持三倍赔偿6882元(2294元×3),而非十倍赔偿。 3. 诉讼费承担:黄某负担92元,张某负担210元。 五、裁判要点 1. “知假买假”认定:多次提起同类诉讼、购买数量超出日常需求,可认定为明知产品问题仍购买。 2. 赔偿限制:即便产品不合格,惩罚性赔偿需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本案结合购买动机与消费习惯,按三倍判决。 3. 责任主体:微信销售行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黄某作为收款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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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诉讼案例:减肥产品(25年) (2024)云2503民初5170号: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主张 原告张某于2024年5月至6月通过微信向被告梁某分两次购买共计5瓶“天*金”减肥产品,支付货款5015元。原告称涉案产品包装无中文标签,且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015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50150元。 二、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称出售的商品并非“三无产品”,认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不同意支付赔偿金,仅同意退还未开封货物的货款。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交易过程: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减肥产品“天*金”的使用方法、效果及价格后,分两次购买5瓶,被告通过快递发货。原告收货后反映有失眠头疼症状,称朋友检测出产品含西布曲明,但未提供检测机构报告及向有关部门反映的证据。 2. 产品情况:被告认可销售的产品无中文标签,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其称产品购自网购平台。 3. 原告诉讼记录:原告在云南省范围内另提起三件类似案件,均以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为由主张赔偿。 四、法院裁判理由 1. 合同成立与产品性质: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涉案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被告未能证明其合法来源,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 2. 原告主体资格与赔偿认定: - 原告明知产品无中文标签仍继续购买,且购买数量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结合其多次提起类似诉讼的情况,认定其购买目的并非为生活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 - 原告主张产品含西布曲明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故其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购买,请求返还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主张成立。 五、判决结果 1. 被告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货款5015元。 2.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565元,被告梁某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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