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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抓捕危险驾驶案件将如何判 👮🏼‍♂️上海警方抓捕危险驾驶案件,涉嫌此案件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来综合考量。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针对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设立的罪名,其核心在于驾驶人在公共道路上实施特定危险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威胁。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实施以下危险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追逐竞驶(“飙车”),情节恶劣; 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③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员或超速; ④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范围为1个月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若存在以下情形,刑期可能加重甚至顶格处罚: 逃逸、无证驾驶、驾驶营运车辆、高速醉驾等行为; 造成交通事故(即使未构成其他犯罪)或引发公共安全风险; 拒绝、阻碍执法或曾因酒驾被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醉驾占此类案件90%以上,但超速、飙车等行为同样面临严惩。行为人需明确:即使未发生事故,一旦实施法定危险行为,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家人涉嫌此案件被上海警方抓捕,家属切不可掉以轻心,可以先咨询律师了解相关罪名的法律法规、刑事案件流程等问题,不要错过为当事人辩护的时机。 👨🏻‍⚖️对于刑事案件在法律上能够减轻刑期的辩护是有多方面的,家属及时的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来为当事人争取。千万不要盲目等待结果,等判决后再委托律师就没有意义了。如果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及时私信留言进行咨询。#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看守所会见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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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之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根据文义解释,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不正当手段强迫、诱骗女性与之发生性关系。 需特别指出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款并未使用“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的表述。 也就是说,立法者并未将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一律认定为强奸犯。 然而,目前的司法实践是,行为人但凡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律将行为人认定为强奸犯。 我曾经问过嫖娼嫖到幼女的某当事人,当事人说,如果他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子,或者指定要嫖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子,那他是罪有应得,甘愿认罪认罚。但是他现在只是嫖娼,他通过网络联系上卖淫女,卖淫女长得比较成熟,看不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他只是嫖娼,嫖娼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款所保护法益是:避免幼女因发生性关系导致身体和生理上受到伤害: 1、通常情况下,未满14周岁的幼女性自主意识比较淡乏,不能意识到发生性关系对身体的伤害。 2、通常情况下,未满14周岁的幼女生理不成熟,发生性关系,身体容易受到伤害。 3、通常情况下,未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经历或者几乎很少的性经历。 4、通常情况下,如果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可能会导致幼女较大的身体伤害和心里伤害。 基于以上几点,所以《刑法》强行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视同伤害了幼女身体、心里健康,所以以强奸罪论处。 然而,在卖淫嫖娼的场合,嫖客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女发生了卖淫嫖娼关系,很多时候,嫖客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无法知晓卖淫女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笔者接触了几个案例,卖淫女在几个月内与多名,甚至数十名嫖客发生了卖淫嫖娼的性关系,这些不满十四周岁卖淫女的性经历甚至超过了大多数成年女性。这些幼女,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里上,都不会认为嫖客与之发生性关系,存在身体上的伤害或心里上的伤害。这些嫖客,如果只是发生了卖淫嫖娼的性关系,也不可能对卖淫女造成身体或心里上的伤害。 笔者曾经跟某检察官沟通过上述观点,检察官也认同笔者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检察官又强调,如果不严厉打架这些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嫖客,最终有可能导致更多的幼女被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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