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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规定——抽样要求 依据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 抽样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和人员的要求,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上级抽样工作。 2. 样品费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用。 3. 抽样管理:抽样单位建立抽样管理制度,抽样人员需熟悉相关规定。 4. 抽样要求 - 执行现场抽样任务不得少于2人,出示相关文件,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抽样由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陪同,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单位。 - 记录被抽样单位可追溯信息,从经营场所、仓库或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抽样数量满足检验和复检要求。 -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等工作中的抽样不受数量、地点、资质等限制。 5. 样品封样与留存:监督抽检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现场抽样时分别封样,抽样人员留存证据。 6. 网络抽样:记录买样人员及订单等信息,收到样品后查验并封样。 7. 抽样文书与送样 - 使用规范抽样文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告知被抽样单位权利和义务,被抽样单位不得拒绝或阻挠。 - 样品、文书等由抽样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送承检机构,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同意后可延长,保证样品贮存、运输符合要求。 8. 特殊情况处理:抽样人员发现违法、无合法来源或拒绝抽样的,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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