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离担保并不简单,金融局有时会沦为银行保护伞? #担保剥离 #担保需谨慎 以前的视频当中多次提到,剥离担保责任需要以认定银行违规发放贷款为前提,而认定银行违规最好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来完成。举报银行违规,大家要做好心里准备,这条路很多时候并不么平坦,虽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金融秩序的捍卫者,但有些时候,有些案件,金融局更像是银行的保护伞。我们所经历的举报中,对同一问题不做出同处理结果比比皆是。比如上一期视频我们提到,借款用途审查和贷后管理违规,同一金融局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做出相反的认定,只因金融局不敢得罪五大行,只因被举报银行涉及的高管和金融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再比如举报某企业流动资金放贷违规案件中,我们认为企业纳税几乎等于零却能连续贷款4500万涉嫌违规,某金融局认为没有哪条规定贷款审查需要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而我手头另外一份举报却清楚的写着“银行没有审查纳税情况而发放巨额贷款属于违规”,我们找到的多条规定也清楚的显示需要审查纳税情况;还有,我们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复印地方金融局在行政举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卷宗,某省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不合理理由拒绝,而另外一起案件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我们复印所有卷宗,大家注意,是所有!这就是国家部委的担当。还有,发现贷款中存在骗贷、转贷、违法发放贷款涉嫌犯罪的情形,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明文规定应该向公安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对此有的金融管理局选择遵守,而有的金融管理局要不不予以回应,要么以各种理由搪塞。虽然举报银行违规放贷这条路布满荆棘,虽然即便认定了违规也不一定能最终剥离担保,但不可否认走通这条路对剥离担保所起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担保人如果确实受到了欺骗,损失巨大或将要蒙受损失,应该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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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跌300万,卖房人能否要求按照原价继续履行合同 2022年,李女士1400万把北京的住宅卖给刘先生,合同约定全款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五,为了凑齐房款,刘先生卖掉自己名下的房屋得款1200万元。但是,在支付200万以后,刘先生突然要求解约,被拒绝后,她索性直接发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卖房人李女士急需这笔房款用于购买其他房屋,所以他恳求刘先生能履行合同,但刘先生不为所动并扬言:“他已经咨询了律师,律师说他可以解除合同,厄齐尔违约成本绝对不会超过50万!”, 2022年底,我们代理李女士起诉刘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个案件,我们要说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李女士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定金有违约定金,订约定金、解约定金之分,其中解约定金指的就是交付定金的一方比如买房人放弃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比如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就有权解除合同。不过大家注意,解约定金的性质,双方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那么应该推断为违约定金。如果属于违约定金,而且也不存在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违约方一般并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关于合同是否能够履行,《民法典》第57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综上两点刘先生无权解约,李女士有权要求买房人刘先生支付尾款1200万。 第二个问题,合同继续履行,买房人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 从买房人违约一直到最后一次开庭,买房人应该支付的延期付款违约金接近300万元,如果我们诉讼请求得到支持,那买房人刘先生除了要按照原价1400万购买房屋外,还需要额外支付300万违约金。对于这笔违约金,买房人刘先生的律师认为违约金过高,应该酌情减少。法律确实有规定,违约金过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以申请法院酌情降低。但是最新的民法典司法解释有不同的规定,那就是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不值得受法律保护,他们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第166号指导案例,也曾做出过同样的认定。 关于刘先生是否属于恶意违约,我们认为,如果买房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支付房款,可以不认为是恶意违约,比如一些连环交易中,买房人需要通过卖房筹集房款,但因市场原因买房人原有的房屋确实无法及时出手,这种情况下不能支付房款一般不属于恶意违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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