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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保险合同中是有很多免责条款的,多的大家在订立保险合同中都懒得看了。那从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来看,到底有多少种呢? 普通人知道第一种,就是一般免责条款,这种免责条款需要经过保险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生效,比如说免赔率和免赔额等等;保险理赔诉讼人员或者是保险专业律师知道第二种,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这种条款不需要保险人明确说明,只需要提示一下就行了,比如酒驾、无证等等。 第三种免责条款其实大家都知道,但是但是却都没有意识道,那就是法定保险人免责条款。听起来很高大上,但是解释起来就容易理解了。比如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死亡、伤残等等。这种法定保险人免责条款是立法机关出于保护公序良俗、维护保险秩序的目的,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设立禁止性规范或课以特定义务。其实说起来,大家都能理解。但是这些法定的免责条款中,还有一条,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保险法第21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实际诉讼事务中,很多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既不报案,也不报警,自己回家,过个一两天之后等交警找上了,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实这种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也是有约定的,就是肇事逃逸。但是即便与保险公司就肇事逃逸的免责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法院如果直接以这一条支持保险公司免赔也是没有问题的,尤其在重点防范酒驾的情况下。#律师#保险#保险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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