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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产妇因误诊脐带脱垂剖宫不及时后医院让家属放弃治疗 产妇因闭经39+1周,阴道溢液1小时,于2016年5月14日20时43分到医院处就诊并收入院治疗。入院诊断:孕39+1周,胎膜早破。依据入院记录,入院时胎心145次/分。 因产妇入院待产时医院未按常规进行待产观察并做相应的记录,故依据医院医嘱和产妇陈述产程中诊疗经过如下: 2016年5月14日23时产妇出现规律宫缩。 5月15日10时,宫颈口扩张2厘米,医院对产妇实施人工破膜。 5月15日11时,医院为产妇实施缩宫素引产,依据《临时医嘱》5月15日11时12分,缩宫素0.5国际单位溶入0.9%氯化钠注射液100毫升静脉点滴引产。 而11时医院撤掉了胎心监护。依据医院提交病历中的胎心监护图,胎心监护时间是从8:50开始至9:48结束,故产妇的陈述属实,缩宫素引产时的确无胎心监护。 胎心监护图发现的胎心消失的时间是13时05分,与产妇陈述的时间基本吻合,进一步证实产妇的陈述属实。依据胎心监护图当时胎心间断达到30—60次/分。 13时20分,医院因脐带脱垂紧急剖宫产术,于13时30分剖宫产一男婴,重度窒息,无呼吸,无反应,生理反射消失。阿氏评分1分钟2分,5分钟3分,10分钟4分。医院建议将新生儿转入某儿童医院,16时20分某儿童医院医生到达现场,向家属交代病情后,某儿童医院拒绝收治。患儿遂于被告医院继续治疗,2016年5月15日22时,新生儿死亡。 依据高等医药院校教材《妇产科学》,脐带脱垂的处理,胎心尚存在时应紧急行脐带还纳术,同时准备剖宫产术。而此时医院的行为不是积极救治而是消极延误,其证据是:在当时的一份告知书中记载,“反复向家属交待:如剖宫产立即分娩,出生后重度窒息死亡,预后不佳,如等待胎儿宫内死亡……”,显然,如此紧急情况下,不是积极救治,而是“反复交待”,并且还将“等待胎儿宫内死亡”作为一个选项令产妇选择,故医院对脐带脱垂存在治疗处理不当,并存在延误紧急救治的过错。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产妇 #脐带脱落 #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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