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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诉讼案例:减肥产品(25年) (2024)云2503民初5170号: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主张 原告张某于2024年5月至6月通过微信向被告梁某分两次购买共计5瓶“天*金”减肥产品,支付货款5015元。原告称涉案产品包装无中文标签,且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015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50150元。 二、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称出售的商品并非“三无产品”,认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不同意支付赔偿金,仅同意退还未开封货物的货款。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交易过程: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减肥产品“天*金”的使用方法、效果及价格后,分两次购买5瓶,被告通过快递发货。原告收货后反映有失眠头疼症状,称朋友检测出产品含西布曲明,但未提供检测机构报告及向有关部门反映的证据。 2. 产品情况:被告认可销售的产品无中文标签,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其称产品购自网购平台。 3. 原告诉讼记录:原告在云南省范围内另提起三件类似案件,均以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为由主张赔偿。 四、法院裁判理由 1. 合同成立与产品性质: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涉案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被告未能证明其合法来源,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 2. 原告主体资格与赔偿认定: - 原告明知产品无中文标签仍继续购买,且购买数量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结合其多次提起类似诉讼的情况,认定其购买目的并非为生活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 - 原告主张产品含西布曲明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故其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购买,请求返还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主张成立。 五、判决结果 1. 被告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货款5015元。 2.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565元,被告梁某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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