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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饿了么”平台送餐员。金某云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系“饿了么”配送项目的承包商,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9月20日,王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 服务中心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但以代理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为王某投保了“(饿了么)雇主责任险”。但保费是从王某的工资中直接扣除的,并非由用人单位实际出资。 事故发生后,王某以自己作为被保险雇员的身份,直接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并成功获得了合计超过24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期间,服务中心曾支付给王某17,000元生活费。 王某在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后,另行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服务中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高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雇主责任险能否抵扣雇主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案涉保险合同险种为雇主责任险,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实际上均为服务中心,其条款明确载明是以服务中心对雇员依法应负的工伤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险,而非以王某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因此,当王某发生工伤时,王某仅能从服务中心处获得赔偿,其通过民事诉讼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的赔偿,本质上仍是由王某代服务中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一、二审法院认定保险赔偿不应予以抵扣工伤保险费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王某取得24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已超出原审法院认定的服务中心应给付王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198,495.75元,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结合多份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服务中心以从王某工资中扣除工资的方式缴纳案涉雇主责任险保费,王某主张其为案涉雇主责任险的真正投保人。案涉保险合同第二条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从中可以看出,案涉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仅是用人单位,个人(雇员)不能作为投保人。保费的来源和缴纳方式均不能使王某成为案涉保险合同相对人,其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高院判决如下: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咨询 #工伤赔偿 #今日热点 #创作人计划 #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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