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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保证金交易民事诉讼 于律师的个人观点放在最后,所有大家一定要听完全部内容再做判断。 一直有受害者咨询于律师,有关跟着别人做外汇保证金交易导致爆仓或损失惨重,如何向对方追偿的问题。也看到平台的某些律师,建议大家提起民事诉讼的视频。 今天就给大家一次性分析清楚,这其中的利害关系。大家好,我是一位专注外汇领域的律师。有关于组织他人炒外汇,所涉及的刑事案例,于律师已经讲了很多期,那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民事诉讼这部分。 我们先来看,最高院观点: 一、双方并未签订委托理财的书面合同;公司系经批准成立的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其主营业务即为从事民间投资活动;邓转账至柳的资金系柳代公司收取的邓用于参与公司开展的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资金。邓举示了双方均无异议的款项转至柳从容账户以及东远公司向其返还部分资金等证据;而东远公司为证实系邓永华自行操作账户,举示了公司内部邓永华参与签批的系列文件以及相关账户信息,但其举示的邓永华签批的文件与案涉交易并无关联,其提供的账户信息中能反映交易信息的证据,或为自行制作,或为境外取得的证据,但境外取得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证据规则对境外形成证据的取证形式要求,邓永华对东远公司举示的相关证据均不予确认,故东远公司无法证实系邓永华亲自进行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等事实。 据此,比较双方举示的证据,邓永华举示的证据具有相应的优势,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更为符合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二、邓永华与东远公司之间关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该类交易应获得相应资质方能开展,否则双方为从事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订立的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东远公司明知自己无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资质而接收邓永华投资款项,邓永华明知案涉交易系未经批准的外汇交易仍参与投资,同时也未对东远公司的资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双方当事人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均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认定合同无效,对邓永华因此产生的损失按照双方的过错,确定东远公司承担60%的责任,邓永华承担40%的责任。#外汇 #保证金交易 #外汇黄金 #法律知识 #抖来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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