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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以“未主动取消号码”为由对长期未使用且未缴费的号码持续收费并收取滞纳金,且在未通过捆绑固话等有效方式告知欠费信息的情况下,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具体分析如下: 一、违法违规的核心点 1. 违反公平交易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第七条:应遵循诚信原则。 运营商单方设定“不注销即持续收费”的规则,在用户未实际使用服务的情况下仍强制收费,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自身义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2.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所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服务。 运营商未通过有效方式(如捆绑固话、短信、邮件)通知欠费及注销规则,导致用户无法及时知晓欠费状态并行使注销权利,实质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3. 滞纳金收取涉嫌违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滞纳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得过分高于损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设定高额违约金。 电信运营商对未使用的号码收取滞纳金: 无实际损失依据(未占用通信资源、未产生服务成本); 滞纳金累积金额远超欠费本金,显失公平。 4. 违反电信服务规范 《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示服务项目、资费标准、适用条件等。 工信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运营商变更资费或合同条款时,需提前30日通知用户。 未有效告知欠费及注销规则,未履行关键信息提醒义务,违反行业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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