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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底线:酷刑公约解析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一个沉重却必须直面的话题——什么是酷刑?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给出了全球公认的法律定义,它不仅划定了人权的底线,更成为国际社会打击暴力的核心工具。 公约第一条明确:酷刑是指公职人员或在其唆使下,为获取情报、施加惩罚、恐吓威胁或基于歧视等目的,蓄意使他人遭受肉体或精神上剧烈痛苦的行为。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拆解: 第一,痛苦必须达到“剧烈”程度。比如肉体上的殴打、电击、水刑,或是精神上的模拟处决、以家人安全威胁,这些行为造成的痛苦远超普通虐待。2014年,欧洲人权法院曾判决一起案件:某国警察将嫌疑人长时间固定在极端温度环境中,最终造成永久性神经损伤,法院认定这属于酷刑,而非简单虐待。 第二,行为必须具有特定目的。公约列举了四种典型目的:获取情报或供词、惩罚涉嫌行为、恐吓威胁、基于歧视。例如某国安全部门为逼取反政府组织信息,对被捕者实施睡眠剥夺和噪音攻击,这种以获取情报为目的的暴力即构成酷刑。 第三,行为主体必须是公权力相关人员。警察、狱警、军人等公职人员,或是得到官方默许的私人施加的暴力,才属于公约管辖范围。2011年,国际刑事法院曾裁定某国政府支持的民兵组织对平民实施性暴力,因得到军方默许,最终被认定为系统性酷刑。 第四,痛苦必须是故意施加。公约特别强调“蓄意性”,排除意外或过失导致的伤害。比如狱警因疏忽未提供医疗导致囚犯死亡,这不构成酷刑;但若狱警明知囚犯患病却故意拒绝治疗,则属于酷刑。 第五,排除合法制裁的痛苦。依法进行的监禁、罚款等制裁带来的痛苦不在公约范围内,但如果执行方式极端,比如将囚犯长期关押在无光、无窗的狭小空间,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则可能越界为酷刑。 公约还区分了酷刑与其他虐待行为:酷刑特指造成剧烈痛苦的最严重行为,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则指痛苦程度较低但仍属严重的行为,比如侮辱性搜身、长时间强迫站立等。这种区分决定了法律责任的轻重。 作为缔约国,中国严格履行公约义务,通过刑法增设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罪名,禁止刑讯逼供,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废止收容审查制度。这些措施体现了中国对国际人权法的尊重与实践。 酷刑的定义,本质上是法律对人性尊严的守护。它告诉我们:任何以权力为……#刑罚 #酷刑#刑讯 #法律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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