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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7条|解读: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7条规定了监察事项的指定管辖和报请管辖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1. 指定管辖规则: •上级监察机关有权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给下级监察机关办理。 •上级监察机关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办理。 •指定管辖时,上级监察机关需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和下级监察机关的办理能力等因素进行,避免随意指定。 •工作任务分配(如上级机关任务饱和,下级机关能力充足) ; •地域管辖不明(如跨区域案件) ; •排除干扰(如原机关不适宜办理) 。 2. 报请管辖规则: •下级监察机关认为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需报请的情形包括:监察事项有重大影响、由上级监察机关办理更为适宜;监察事项重大复杂且下级监察机关不便办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监察事项;其他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情况。 这些规则确保了监察工作的高效、公正进行,同时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 #法律 #普法 #党纪国法 #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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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56条|解读: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对监察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履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一、《监察人员的法定义务》 1.《守法与职业道德》 监察人员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体现执法者先守法的原则。具体要求包括: •忠于职守:以高度责任感完成本职工作,坚守岗位职责; •秉公执法: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杜绝徇私枉法; •清正廉洁: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保持职务纯洁性; •保守秘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维护国家及工作秘密。 2.《政治与业务能力》 监察人员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包括坚定政治立场、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同时需熟悉监察业务,掌握法律政策运用及调查取证等专业技能。 二、《监督与履职保障》 本条强调监察人员需“自觉接受监督”,体现权责对等原则。监察机关通过内部专门监督机构强化对监察人员的履职监督,确保队伍“忠诚、干净、担当”。此外,《监察官法》第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监察官的任职条件,如学历要求、专业能力等。 本条规定旨在规范监察人员行为,推动其高效履职,同时呼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法律科普 #监察法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普法宣传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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