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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广告处罚案例(4.28) 1. 冀市监邢处〔2025〕13050624000419号: 2024年12月26日,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在1688平台销售的“灵*犬猫罐头”广告宣传含“增肥发腮”表示功效内容,涉嫌违法。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成立,2024年11月制作该广告,费用200元,已售卖20件,无法证明宣传真实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影响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局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200元。当事人需15日内缴款,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2. 文市监处罚〔2025〕5号: 2024年9月29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该店在抖音平台“小*猫狗食用品”店铺存在虚假宣传。10月12日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猫粮宣传“一份冻干5倍鲜肉”未表明数据出处,狗粮宣传“提高狗狗免疫力”等内容违反规定。该店此前因类似广告违法被处罚,此次调查中积极配合。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综合考虑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000元。当事人需按规定时间和方式缴款,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3.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4〕5016号: 2024年1月2日,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接举报,称该公司在拼多多网店广告使用“去毛球防掉毛”功效性用语涉嫌虚假广告,1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12月底委托第三方建店并支付1000元推广费,售卖的猫粮标题有上述宣传语。该局认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鉴于其积极配合,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罚款2000元。当事人需按要求缴款,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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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行业」广告违法 对于宠物电商行业的经营者而言,目前存在着店铺设置中一些极易违法的情形,被同行、职业索赔人举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话,会面临广告法规定的处罚。现整理一些高频违法情况,供宠物电商行业经营者参考,并进行相应合规: 1.涉及宠物兽药售卖的,比如灭跳蚤、杀蜱虫的兽药,在主页宣传时会写上「100%、24小时、48小时」的字样,这样是违反广告法的规定的。还比如一些宠物饲料在进行宣传时也会用上「100%」字样,比如100%治愈软骨病,此种也是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涉及宠物仪器、玩具类事项,在主页宣传「静音」,此类事项极易涉及虚假宣传。根据强制性国标《声环境质量标准》对于居民区内环境噪音的限值要求60分贝以内,也就是说,必须达到60分贝以内才能如此宣传。在实践中,生产者往往会通过第三方机构“静音认证”证书予以证明。因此经营者进行「静音」宣传时,应注意上述事项。 3.进行宠物产品功能宣传时,没有相关依据。比如「除臭」「防静电」,许多宠物产品,比如猫砂,有的经营者宣传「除臭」,但是被举报后,拿不出相应的检测证明,最后被广告法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此外高频违法词还有「无毒无害」「真皮材质」「纯棉」等字样,在实践中也极易违规。 4.对于宠物饲料进行「0」「不含」「无」等宣传,但是跟产品的配料表不符。比如宣传无色素、无防腐剂、无诱食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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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广告处罚案例(4.28)丨市场监督 1. 冀市监邢处〔2025〕13050624000419号: 2024年12月26日,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在1688平台销售的“灵*犬猫罐头”广告宣传含“增肥发腮”表示功效内容,涉嫌违法。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成立,2024年11月制作该广告,费用200元,已售卖20件,无法证明宣传真实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影响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局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200元。当事人需15日内缴款,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2. 文市监处罚〔2025〕5号: 2024年9月29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该店在抖音平台“小*猫狗食用品”店铺存在虚假宣传。10月12日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猫粮宣传“一份冻干5倍鲜肉”未表明数据出处,狗粮宣传“提高狗狗免疫力”等内容违反规定。该店此前因类似广告违法被处罚,此次调查中积极配合。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综合考虑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000元。当事人需按规定时间和方式缴款,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3.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4〕5016号: 2024年1月2日,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接举报,称该公司在拼多多网店广告使用“去毛球防掉毛”功效性用语涉嫌虚假广告,1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12月底委托第三方建店并支付1000元推广费,售卖的猫粮标题有上述宣传语。该局认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鉴于其积极配合,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罚款2000元。当事人需按要求缴款,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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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广告处罚案例(4.28)丨市场监督 1. 冀市监邢处〔2025〕13050624000419号: 2024年12月26日,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在1688平台销售的“灵*犬猫罐头”广告宣传含“增肥发腮”表示功效内容,涉嫌违法。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成立,2024年11月制作该广告,费用200元,已售卖20件,无法证明宣传真实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影响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局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200元。当事人需15日内缴款,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2. 文市监处罚〔2025〕5号: 2024年9月29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该店在抖音平台“小*猫狗食用品”店铺存在虚假宣传。10月12日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猫粮宣传“一份冻干5倍鲜肉”未表明数据出处,狗粮宣传“提高狗狗免疫力”等内容违反规定。该店此前因类似广告违法被处罚,此次调查中积极配合。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综合考虑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000元。当事人需按规定时间和方式缴款,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3.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4〕5016号: 2024年1月2日,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接举报,称该公司在拼多多网店广告使用“去毛球防掉毛”功效性用语涉嫌虚假广告,1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12月底委托第三方建店并支付1000元推广费,售卖的猫粮标题有上述宣传语。该局认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鉴于其积极配合,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罚款2000元。当事人需按要求缴款,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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