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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到医院看病或者到药店买药,出了门后要求退药,可以吗? 传播法律知识,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律意识,各位屏幕前的伙伴们,我是许挺律师,安徽六安专业的医疗律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药品是特殊商品,事关国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防止假药劣药的出现和替换,患者拿药后出了药店大门或者出了医院药房大门,除非是假药、劣药,否则,再要求退换,药店和医院有权拒绝。 那么什么是假药劣药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另外,药品一经售出,就会存留档案,再退还就是等于重新进购药品,进购药品需要到正规厂家并留有一整套正规的记录,退还药品等于私自进购,等于让药店和医疗机构违法。 因此,建议大家在购买零售药品和在看病后、拿药前一定要看好药品,不得在拿药后再要求退还。 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关注许挺律师,一个有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资格的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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