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和人民财产安全,商丘民权公安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2025年10月24日,民权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走访排查工作时,在某沿街店铺内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8箱,抓获违法嫌疑人1名。因相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目前该人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10月24日,民权县公安局孙六派出所在日常走访工作中,发现村中一商店后院内非法储存各类烟花爆竹47箱,存在安全隐患。店主王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目前该人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10月1日,民权县公安局庄子派出所发现村民史某在家门口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目前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非法生产危害性: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非法销售危害性: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非法储存危害性: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规定,如发现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线索,请及时拨打110、1346297444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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