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录:中国鞭刑变迁史 你知道吗?有一种刑罚在中国延续了4000多年,直到1905年才被彻底废除,它就是鞭刑。早在传说中的五帝时代,《尚书·舜典》中就有“鞭作官刑”的记载,可见鞭刑的历史之悠久。 先秦时期,鞭刑已广泛使用。《周礼·条狼氏》记载,当时鞭刑按身份等级划分。春秋时期,鞭刑更成为常刑。秦汉之际,鞭刑依旧频繁。汉武帝虽废肉刑,但鞭刑仍在。建安七子之一的刘桢,就因平视曹丕夫人被罚,后减为鞭刑。 魏晋南北朝时期,鞭刑制度日益规范。《晋书·刑法志》记载“鞭杖之制,皆有法式”。北魏时期,法律还明确规定了鞭刑的减等执行。隋唐时期,鞭刑一度被废止。隋文帝除鞭刑,唐代律令中,鞭刑也正式被杖刑取代。不过在实践中,鞭刑仍偶有使用。 辽金元时期,鞭刑再度复兴。辽代创制了鞭刑等多种刑法。元代《至元新格》也规定了鞭刑的具体执行方式。明清时期,鞭刑应用更加规范。《大明律》虽未明确鞭刑,但《大诰》中常见“鞭背”等记载。《大清律例》更是规定了鞭刑的三等分类。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鞭刑也逐渐暴露出其残酷性。光绪二十七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奏准将笞杖等罪仿照外国罚金之法,鞭刑逐渐被罚金替代。直到1905年,在沈家本等法学家的推动下,清政府颁布《删除律例内重法折》,正式废除了鞭刑等肉刑。 从虞舜时代到清末变法,鞭刑走过了漫长的历史历程。每一鞭落下,不仅是一道血痕,更是一个时代的印记。它见证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与进步,也让我们更加珍惜现在的法治社会。 #鞭刑 #新加坡鞭刑 #刑罚 #犯罪 #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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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录:周朝鞭刑执行全过程 中国最早司法判决书 你知道中国现存最早的司法判决书记录了怎样的刑法吗?1975年,陕西岐山出土的西周青铜器亻朕匜底部铭文,完整记载了一场发生在3000年前公开执行的鞭刑判决,揭开了周朝“鞭刑”这一重要肉刑的神秘面纱。 作为周朝“九刑”体系的核心刑法,鞭刑绝非战场上的随意抽打,而是通过《周礼》严格规制的仪式化法律程序。执行鞭刑的刑具“官鞭”由官府统一制作,刑杖选用法定规格的金条,长度与粗细均依《周礼·秋官》记载严格定制。 清代学者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考证,这种标准化刑具象征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级秩序——对平民多鞭笞背部,对官吏则鞭笞腿部,刑具规格随身份递减。 执行程序更显法治严谨性。依据《尚书》“吕刑”记载,“五刑之属三千”的完备体系中,罪犯定罪后需在市级或官署前公开受刑。司刑官当众宣读罪状,行刑时由专职官员全程监督,确保鞭数与判决一致。这种“路人于市,与众弃之”的公开性,完美诠释了周朝“明德慎罚”的治理哲学。 刑法等级划分之精细更令人惊叹。平民犯罪通常以十二鞭为基数递增;官吏失职多鞭笞腿部;严重犯罪可致百鞭导致伤残。亻朕匜铭文记载的“牧牛案”便是典型——这位官员因诬告上司,先被判鞭笞一千,后经法定程序减免为鞭笞五百,最终执行时还并处三百锾罚金。 这篇现存最早的判决书,清晰印证了刑罚数量法定、可依法减免、肉刑与罚金并行的司法原则。从刑具规制到执行场所,从量刑等级到监督机制,周朝鞭刑构建起完整的法制体系。亻朕匜铭文中那个历经3000年仍清晰可辨的“鞭”字,不仅记录着具体刑法,更见证了中国法治从商代神权震慑向周代礼法秩序的关键转型。这种将法治与教化深度融合的智慧,为中华法系奠定了千年基石。 #刑罚#法律#鞭刑#犯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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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声3月前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了调整,涉及14周岁的规定如下: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下调了特定情形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仍然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 ●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述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行政处罚衔接:不满十四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量刑的特别规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热点 #警方通报14岁女孩被殴打事件 #科普一下 #严惩不贷为民除害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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