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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解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再审申请期限的规定,核心内容如下: 一、《一般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基本期限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该期限为不变期间,原则上不得延长或中止。 二、《特殊情形下的期限起算》 1.存在以下四种法定情形时,再审申请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算6个月: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第211条第1项) 3.主要证据系伪造(第211条第3项) 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第211条第12项) 4.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第211条第13项) 三、《超期救济途径》 超过6个月期限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救济: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通过申诉程序向法院反映(但成功率较低)。 四、《实务提示》 1.例外情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材料要求:需提交再审申请书及副本,并明确具体法定事由。 3.程序选择: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注:具体操作建议结合个案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普法宣传 #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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