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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处罚案例(四月-2) 案例一: 线索来源:2023年10月6日,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2名抽样人员通过网络抽检的方式向当事人采购徐香猕猴桃用于监督抽检。2023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 检测结果: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情形:该案货值金额384元,违法所得384元。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384元2、罚款5000元。 案例二: 线索来源:2023年11月16日,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对当事人销售的青甜橄榄进行网络监督抽检。2023年11月30日,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2023年12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 检测结果: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情形: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本案货值金额187.88元,违法所得109.88元。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及《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109.88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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