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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条|解读: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的细化和延伸。条例通过强制性和权威性,为维护党内法规提供纪律保障。 2. 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条例确保党组织和党员遵守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3.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条例既约束党员行为,也保护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教育引导党员自觉遵守纪律。 4.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条例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确保党的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得到有效落实。 5.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条例的制定以党章为根本依据,体现了党章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这一条款强调了党章作为党内根本法规的核心地位,以及纪律处分工作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推进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要性。通过这些规定,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纪律处分条例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党纪国法 #普法 #普法小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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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解读: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党组织对涉嫌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标准,其核心内容与适用情形如下: 该条款针对党员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七类职务犯罪行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规定必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其立法目的在于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纪律审查力度,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 •以刑法规定为基准,但党纪处分不以司法判决为前提。即使司法机关尚未作出最终裁决(包括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或已过追诉时效),党组织仍可依据审查结果直接给予处分。 《重点打击的七类行为》 •条款特别列举的七类行为均属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范畴,主要针对公职人员中的党员群体,突出反腐败斗争重点领域。 •从重情形:若党员行为同时构成犯罪且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如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则上应开除党籍。 •从轻例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保留留党察看处分,但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时,需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与司法程序衔接。若后续司法结论改变原处分事实,党组织应重新调整处理结果。这一“先处后移”机制体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机融合。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实施细则,可参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权威解读。 #党纪处分条例 #党纪国法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普法正能量 #党旗照我去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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