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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母亲逼我放弃继承,我该怎么办?从这个问题所问的内容来看,明显可以看出母亲还是比较强势的,无论是出于不懂法还是出于“偏心”,也无论是采取直接逼迫还是采取变相逼迫,这种做法都是不对的,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因为无论是之前的《继承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一直以来法律规定的都是继承权平等,这种平等不论男女老少一律平等。 一般而言,财产通常是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作为子女与母亲一样,都是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平等。尽管财产本身就有母亲的一半,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但子女和母亲一样,对父亲的这一半的遗产也享有继承的权利。如果母亲只是提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希望子女能够放弃继承,母亲是在征求子女的意见,这种做法并不违法,但在子女表示不同意放弃继承的时候,此时母亲则不能采取逼迫或者变相逼迫的方式要求子女放弃。是否放弃继承,是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定权利,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只要父母一方还健在,确实有不少家庭在继承父亲或者母亲遗产时,子女们会选择放弃继承,但这都是子女自主自愿的行为,很少是父母逼迫的结果。对于子女而言,即使愿意放弃继承,我们仍然建议应当让母亲知道这是子女在进行让步,法律上并不是必须等到母亲也去世之后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也许母亲会认为“我还没死呢,凭什么就来分配我们的财产,我还要靠这个财产来养老呢”,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如果母亲只是单纯对法律不了解,那么建议母亲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或者是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如果母亲无论如何就是必须让子女放弃继承,那么这个时候子女就必须得好好衡量一下利益和亲情了。坚持不放弃继承,合理合法;决定放弃继承,那是考虑母亲感受,注重亲情。#知识科普 #律师 #遗产继承 #继承 #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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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嘱继承?第423期        一、法律术语解释       遗嘱继承,在法律上又被称为“指定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这是一种基于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继承方式,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法律分析       遗嘱继承的特点:       1.体现遗愿: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确保其财产能够按照其意愿进行分配。       2.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限制:与法定继承不同,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被继承人可以自由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       3.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在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即遗产将首先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或公证等多种形式,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遗嘱的见证人:对于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通常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正能量 宣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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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姐3月前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它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个人在临终时的医疗意愿,成为保护个人临终医疗选择的重要工具。 主要内容: 是否接受心肺复苏、机械通气、鼻饲等维持生命治疗。 是否进行创伤性抢救治疗,如插管、心脏电击等。 疼痛管理、宗教仪式等个性化需求。 意义: 破除“被抢救”困境:例如深圳率先立法,患者签署后医院必须尊重其临终选择权,终结“无效抢救”的伦理争议。 缓解家庭矛盾:子女无需背负“不孝”压力,家属可依据预嘱统一意见,降低决策冲突风险。 优化医疗资源:减少无意义治疗,让医疗资源向可治愈患者倾斜,减轻社会负担。 与遗嘱的区别: 遗嘱是指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主要侧重于对财产的安排和处置。而生前预嘱重点在于医疗决策方面,并非单纯的财产处置。 在中国的发展: 2011年6月,中国首个民间生前预嘱文本出现,推广尊严死亡。 2013年7月30日,北京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向公众普及和推广使用“生前预嘱”以及“尊严死”的概念。 2022年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生前预嘱”首次立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也由此成为中国首个实现“生前预嘱”入法的地区。 截至2025年4月,深圳已有超2万人签署预嘱,三甲医院安宁病房覆盖率提升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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