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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解读: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三项核心原则,其内涵和意义如下: 一、三项基本原则: 1.依靠群众原则: 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密切联系群众,通过群众报案、举报、提供线索等方式获取证据,并借助群众力量开展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事实根据:强调案件处理必须基于客观证据,而非主观臆断,需通过调查取证还原法律事实。 法律准绳:要求司法程序及实体裁判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禁止滥用职权。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明确禁止任何公民享有法律特权,司法机关须平等适用法律,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款通过整合三项原则,既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性(依靠群众)和科学性(事实与法律结合),也彰显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性。其中,前两项为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第三项虽属宪法原则,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具体指导意义。 #刑事诉讼法 #普法宣传 #法律普法 #抖来普法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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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解读: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的职权和程序,特别是关于补充侦查和不起诉决定的相关内容。 核心内容解读: 1.证据要求与合法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如果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如刑讯逼供),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2.补充侦查的权限与限制: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且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3.存疑不起诉的适用: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如果证据仍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存疑不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存疑不起诉后若发现新证据,仍可提起公诉,但需考虑“一事不再罚”原则,避免重复处罚。 4.保障值班律师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时,应提前为其了解案件情况提供便利,确保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实务要点: •存疑不起诉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即使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仍需审查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并移送相关主管机关处理。 •补充侦查的时效性:两次补充侦查的期限累计不超过两个月,且需严格遵循程序规定。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司法解释,可参考相关法律条文或实务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 #普法小剧场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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