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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可行吗? 共同抚养子女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抚养权争议风险 1.约定不明引发争议:若双方在协议中未对子女跟随父母一方居住生活的周期等作出明确约定,实践中很可能再次对抚养权产生争议诉诸法院。法院在审理时,会以“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为基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作出认定,如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及以上未成年子女,法院会考虑双方生育能力、有无其他子女情况、父母一方长期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等;已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 2.变更抚养权困难:离婚时一旦确定了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此,离婚时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在抚养过程中无重大过错,之后便很难进行抚养权的变更。 二、抚养费争议风险 约定不清晰导致纠纷:在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部分的过程中,双方若产生分歧或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的诉讼。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约定不清晰,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裁判抚养费的支付比例。如果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探望权争议风险 行使探望权产生矛盾: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但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恶意违反离婚协议中探望权的约定,如一方想带孩子出国旅游,但另一方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一方一气之下利用探望机会将孩子带走,另一方即使报警,派出所也不好处理。如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以另行提起探望权的诉讼,再次明确探望的周期、时间、地点、方式,当对方不配合履行探望权的协助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履行强制执行义务的父母,法院可以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手段。 四、子女成长环境不稳定风险 生活环境频繁变动:共同抚养通常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但这种方式可能会冲击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感情依赖的连续性和医疗受教育的持续性。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来说,这无疑是一种不利的因素。随着双方关系的持续恶化,共同抚养很可能无法继续维持,当矛盾再次爆发时,变更共同抚养为单方抚养的法律诉讼也就成为了必然。#青海西宁鲍律师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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