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解读: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这一规定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省级最高审判机关,其管辖的一审案件范围应当非常有限,主要涉及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一、《立法目的与实践考量》: 立法上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并未作出具体界定,实践中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认定和把握。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 •保证重大案件准确处理:确保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更高层级的法院审理,提高审判质量。 •兼顾法院职能: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不宜过多承担一审案件。 二、《管辖的灵活性》: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管辖的灵活性,即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有助于及时处理案件,防止因管辖不明而拖延诉讼。 该条款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管辖范围,仅限于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其他类型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等,分别由中级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 #普法宣传 #法律普法 #抖来普法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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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1周前
我国刑、民、行三大法域关于正当防卫行为及制度的规定。 正当防卫行为是我国刑法、治安行政法领域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6月27日修订、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也首次明确了治安案件中 防卫行为的合法性。 该法第十九条【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及限度】“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采取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民事损害的,我国《民法典》第181条第一款也有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那么该法增加的正当防卫条款,有什么样的积极意义呢? A:弥补了行政治安管理领域正当防卫规定的空缺。为司法实践中制止正在实施的治安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B、通过治安处罚法的修订,使得刑、民、行三大法域关于正当防卫的行使真正做到了刑、民、行的贯通和法秩序的统一。 C、为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推进人权捍卫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让人们敢于自卫,敢于向不法侵权亮剑。#刑法 #民法典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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