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解读: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是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核心时效制度,其要点解读如下: 一、基本期间规定: 1.两年时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这是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一般期限。 2.时效中止与中断:该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则。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无法申请执行的,时效中止;若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则时效中断。 二、起算时间规则: 1.一次性履行: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 2.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避免因分期履行导致时效过早启动。 3.未规定履行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适用于未明确履行期限的情形。 三、特殊情形与例外: •连带债务:对连带债务人中一人申请执行,可中断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时效。 •撤回执行后恢复:因撤回申请终结执行的,再次申请需在二年时效内提出,且原申请可中断时效。 •不受限制案件:部分特殊案件(如赡养费、抚养费)可能不受二年时效限制,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 四、实务提示: •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逾期未申请执行可能导致丧失强制执行权。 •证据留存:主张时效中断需保留相关证据(如催告函、和解协议等)。 如需进一步了解执行程序细节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及裁判文书。 #民事诉讼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普法小剧场 #普法正能量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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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解读: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平衡诉讼效率与案件质量。以下为具体解读: 普通案件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若案件重大、复杂,经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即总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审查期限进一步缩短: •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可延长至十五日。 管辖变更的期限计算: 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审查起诉期限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补充侦查的影响: 若需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最多两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可能导致总期限延长至六个半月。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重大复杂案件认定:需结合案情涉及面、证据复杂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强制措施影响:对于取保候审案件,若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可继续办理但需尽快结案。 该条款通过分层设定期限,既保障了诉讼效率,也为特殊案件留出了合理空间。实务中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权利。 #刑事诉讼法学 #普法小剧场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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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解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内容,该条款主要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事实、证据的调查、辩论程序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 具体解读如下: 1.调查与辩论范围: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意味着所有可能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的关键事实和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充分的调查和辩论。 2.发表意见与互相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这确保了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对证据和案件事实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质证和辩论。 3.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允许其在法庭审理的最后阶段,就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自己的态度进行最后的陈述。 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保障法庭审理的公正性和充分性,确保所有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和证据都能在法庭上得到充分的调查和辩论,同时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普法小剧场 #刑事诉讼程序 #普法宣传 #法律咨询 #法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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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解读: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合议庭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的三种情形: 1.有罪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无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该条款明确了合议庭在庭审结束后的裁判规则,要求判决必须基于查明的事实、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及准确适用法律。其中,证据不足的情形包括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证据证明,以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等。 #普法小剧场 #刑事诉讼程序 #普法宣传 #法律咨询 #法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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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视频来讲讲刑事案件的自首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自首”是一项重要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结果有着关键影响。正确理解和适用自首制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少人对于自首的认定标准,表现形式,实际效果等存在疑问,这一期王律师用一个短视频全面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自首问题。一共12个问。视频最后有的第十二问是最干货的内容,千金难换,希望你看到最后 第一问、什么是自首? 第二问、哪些情形属于“自动投案”? 第三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第四问、先逃跑,后又主动投案的,是自首吗? 第五问、被亲友“劝说”或“强迫”投案,算不算自首? 第六问、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罪行,能认定为自首吗? 第七问、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参与人的自首认定? 第八问、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如何认定自首? 第九问、自首后又翻供,还能认定为自首吗? 第十问、单位犯罪中,单位能成立自首吗?单位自首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 第十问、自首一定会从轻、减轻处罚吗? 第十一问、自首与坦白有什么区别?两者的从宽幅度一样吗? 第十二问、如果您正在考虑自首问题,王律师的干货建议? #成都律师王大壮 #刑事法律咨询 #自首的认定 #自首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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