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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全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及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辖区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有关规定。 六、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有关规定,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呵护兴平蓝天。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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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南四湖、韩庄运河中运河提标 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 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保障南四湖、韩庄运河中运河提标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地范围:南四湖、韩庄运河中运河提标工程位于南四湖以及韩庄运河自微山湖湖口至苏鲁省界段河道管理范围内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南四湖、韩庄运河中运河提标工程占地范围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擅自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新建其他设施,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苗)木,不得扩大养殖规模,政府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该区域内项目及资源开发的有关证照。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外,禁止人口迁入。 三、枣庄市滕州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济宁市嘉祥县、金乡县、任城区、微山县、鱼台县人民政府和工程项目法人要密切配合,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程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落实征地补偿、人口安置、施工环境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政策。 四、枣庄市、济宁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特此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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